从“生态破坏者”到“湿地守护者”:劳务代偿如何修复环境与人心
News2026-04-08

从“生态破坏者”到“湿地守护者”:劳务代偿如何修复环境与人心

阿明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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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月的钱塘江畔,春风拂过广阔的滩涂,候鸟翩跹,江水微澜。这片位于杭州湾出海口的湿地,是区域生态系统的重要一环。如今,这里多了一位特殊的巡防员——龙某。他每日在此巡逻,劝阻非法捕捞行为,而就在数月前,他自己还是这类案件的被告人。这一身份的戏剧性转变,源于一项名为“劳务代偿”的司法创新实践。

一纸“密网”背后的生态代价

案件的核心,源于一次在禁渔期内进行的非法捕捞。龙某使用俗称“密网”的非法渔具,在钱塘江流域捕获了300尾处于玻璃鳗期的日本鳗鲡苗。这种鳗鱼苗无法人工繁育,每捕捞一条,自然界便永久失去一条。更严重的是,“密网”网目极小,如同水下“绝户网”,会对途经的各类幼鱼、成鱼乃至其他水生生物造成无差别伤害,对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的破坏是毁灭性的。

经专业机构评估,龙某的非法捕捞行为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高达6万元,是其非法获利的13倍。面对这笔数额不小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,自愿认罪认罚并退出违法所得的龙某却犯了难:家庭经济困难,让他无力承担货币赔偿。若赔偿无法落实,公益诉讼保护公共环境利益的初衷将难以实现,司法判决也可能沦为一纸空文。

“劳务代偿”:破解执行困局的最优解

如何让生态修复落到实处,同时兼顾司法公正与被执行人的实际能力?当地司法机关找到了一个平衡点。钱塘区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等多部门联合签署工作机制意见,探索建立以特定公益劳动抵偿生态损害赔偿的“劳务代偿”模式。这并非对违法者的纵容,而是在“损害担责”原则下,一种更具现实操作性的替代性修复方案。

最终,法院在对龙某作出刑事判决的同时,检察机关与其达成调解:龙某先行支付部分赔偿金,剩余大部分则以提供161日、每日不少于8小时的湿地巡护公益劳动进行抵偿。为确保这项特殊“判决”的有效执行,当地依托钱塘大湾区湿地生物多样性保护公益诉讼实践基地,指定某公益组织作为协办单位,负责对龙某的劳务进行考勤、监督与记录。这一系列严谨的程序设计,保障了劳务代偿不是“走过场”,而是实实在在的生态补偿与行为矫正。

身份转换间的深刻教育

如今,龙某的工作日常已经彻底改变。他需要在涨潮前两小时到位蹲守,接到非法捕捞线索后第一时间赶往现场。最具说服力的劝阻,来自于他的亲身经历。“我现在都不捕鱼了,你们也别捕了,回去吧。”——这句朴实的话,往往比任何法律条文的说教都更有效。他从一个破坏规则的“局内人”,变成了维护规则的“劝导者”。

司法机关在回访中也不忘提醒龙某,劳务代偿期必须在其缓刑考验期内积极完成,否则将面临恢复货币赔偿的巨大经济压力。这种设计既给予了改造机会,也保留了必要的约束力。对于龙某而言,这161天的劳动,不仅是在清偿“生态欠账”,更是一段深刻的法治与生态教育课。他每日面对自己曾破坏过的环境,亲眼观察生态的脆弱与宝贵,这种切身的体验,远比简单的罚款更能触动内心。

修复性司法的基层智慧与长远意义

龙某的案例,是修复性司法理念在中国基层环境治理中的一次生动实践。它跳出了“一罚了之”的传统思路,追求“恢复原状”的核心目标。通过让破坏者亲身参与修复,环境资源审判实现了生态修复与教育惩戒的双重功能。违法者付出了代价,受损的公共环境得到了某种程度的“疗伤”,社会也收到了更广泛的警示效果。

这种探索体现了社会治理的精细化与人性化。它认识到,完全以货币衡量生态价值有时会遭遇执行瓶颈,而创造性地以劳动价值进行等价置换,既能保障生态修复的落实,也考虑了不同个体的履行能力,让法律既有力度,也有温度。从更广阔的视角看,诸如在环保、文化传承等领域,类似的替代性责任履行方式或许能提供更多启发。它启示我们,解决问题的方式可以多元而富有弹性,关键在于紧扣修复损害、教育公众、预防再犯的核心目的。

当龙某在湿地边巡逻,劝阻他人的非法行为时,他修复的已不仅仅是那片水域的生态,更是在修复自己与自然的关系,修复对法律和规则的敬畏之心。这个过程本身,就是法治精神与生态理念最鲜活、最有力的传播。